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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仍在使用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风险隐患黄石一公司被罚3万

发布时间 : 2024-02-14 01:52:28  作者: 乐鱼网站下载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石市广发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28日,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3号),反映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3年3月3对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种设施安全方面的问题有:1、登记证号17鄂B0476起重机超期未检;一台型号不明的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仍在使用,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7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并办理使用登记。

  2023年3月31日,根据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3号)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现场核对《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7号)及相关文书材料,文字记载存在特定种类设备相关问题情况。

  2023年4月6日,经市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共有3台起重机械(电动单梁起重机),其中位于锻造车间的有1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鄂B0475(17),额定载重量:10吨,设备型号:LDA10-16.57A3,设备代码:40014),位于原材料存放车间有1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鄂B0476(17),额定载重量:10吨,设备型号:LDA10-16.57A3,设备代码:40015),位于回收料存放车间有1台(铭牌信息生锈无法看清,横梁上显示为3吨)。这些起重设备主要用途是在生产过程中起吊模具钢及相关产品、配件,方便进行加工、搬运。

  位于锻造车间起17鄂B0475(17)的起重机械在2022年10月的定期报检中,因设备原因检验不合格。因当事人的疏忽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导致未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仍然在使用,直到2023年3月3日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才停止使用(经现场核实,该局工作人员记录时起重机械登记证编号书写有误,应为起17鄂B0475(17),其书写为起17鄂B0476(17))。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整改再次申请检验,检验已合格。

  位于回收料存放车间的起重机械(出厂编号和型号不清楚,起重量为3吨),因为该起重机日常使用频率极小,只作为装卸200公斤左右的料头使用,且该起重机械的出厂资料也已经遗失,产品铭牌信息也因生锈看不见了,其相关资料无法提供,故当事人未将该起重机械申请登记报检。现当事人已将该起重机械进行整改,把原有的电动葫芦及挂钩更换成2吨。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类别描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可以认定当事人在锻造车间使用的额定起重重量为10吨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鄂B0475(17))属于特种设备;回收料存放车间使用的额定起重重量为3吨的起重机械也属于特种设备,但经改造后,该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重量为2吨,故不属于特种设备。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2.《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3号》1份、企业信息图片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7号)复印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制〔2023〕206号)和《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相关情况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的书证及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书证;

  4.《特种设备目录》节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书证;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鄂B0475(17)和起17鄂B0476(17)的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申报检验合格的书证;

  6.说明1份,整改图片一份,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说明》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441399-2025)1份,《钢丝绳电动葫芦合格证》1份,钢丝绳电动葫芦名牌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回收料存放车间的起重机械进行整改的书证。

  2023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已及时改正,将3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拆卸后更换为2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并申报检验合格。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